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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全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依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执行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参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内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争议调处、证书年检、综合统计等工作。协同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参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参与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依照有关标准组织考核。按照规定权限,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参与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区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建立健全全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
(七)参与拟订全区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市设计等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行业主管部门各类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全区村镇(街道)规划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全区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
(八)负责全区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负责规划选址定点和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九)负责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参与编制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负责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进行生态修复。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负责耕地、林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承担报省、市、区审批的各类用地的报批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全区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拟订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承担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依法管理采矿、采矿权转让和其他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十四)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安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工作。按照规定权限,查处全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等领域违法案件。
(十五)负责全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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