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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5年叙州区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23来源: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所,相关股室、大队

为掌握全区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形势和质量状况,切实防范化解重大节日期间食品安全风险,区局结合实际,决定开展2025叙州区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重点对腌腊肉制品,白酒、糕点、豆腐、水面(生湿面制品)、魔芋、牛蛙、黄鳝、鳊鱼、大口黑鲈、鲫鱼、乌鳢等及动物血液(血旺)开展抽样检测,100批次(具体品种批次详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等要求执行,做到程序合规、环节相扣、实施有序。

(一)突出问题导向。以发现问题、防控风险、消除隐患为基本原则,突出食品安全性指标。

(二)抽样要求

1.样品必须按规定购买,原则上同一被抽样单位抽样不超过3批次,同一标称生产企业抽样不超过2批次。

2.抽样数量及注意事项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和参照《2024年四川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要求执行,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3.抽样时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201848号)要求,须告知被抽样单位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被抽样单位应当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检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告知书空白处填写已告知被抽样单位关于申请抽样过程异议相关事宜,并由被抽样单位签字确认。

(三)检验要求

承检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开展检验(见附件),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应严格遵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到合法合规,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四)检验完成日期

本次抽检任务应在2025228日前完成检验并上报检测结果。

(五)数据报送

承检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报送抽检数据,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12小时之内报告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并抄报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科。

(六)复检异议

对不合格检验结果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向局提出复检申请;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及判定依据等事项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向局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局受理复检、异议具体工作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201848号)执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和异议处理期间,不得停止履行法定义务,应当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产生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七)核查处置

所,相关股室、大队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及时送达不合格报告及相关文书,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确保启动处置及时、产品控制到位、原因排查到位、行政处罚到位、整改复查到位、通报移送到位。

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

(八)信息公布

严格按照总局统一格式和要求公布信息,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并对不合格抽检信息进行解读。

三、其他事宜

(一)加强信息互通。承检机构在抽样过程中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通报。

(二)健全工作机制。配合食品抽样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对拒不配合食品抽检的生产经营者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附件:2025叙州区春节期间食品安全抽检任务表

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

附件

2025叙州区春节期间食品安全抽检任务表

食品大类

食品亚类

食品次亚类

食品细类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判定依据

任务批次

备注

肉制品

预制肉制品

腌腊肉制品

腌腊肉制品

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

GB 5009.3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第二法 分光光度法)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15

检验结果上传国抽平台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GB 5009.2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第一法 液相色谱法)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检验结果上传国抽平台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GB 5009.2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第一法 液相色谱法)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检验结果上传国抽平台

酒类

蒸馏酒

白酒

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

糖精钠(以糖精计)

GB 5009.2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第一法 液相色谱法)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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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GB 5009.97-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盐的测定》(第三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检验结果上传国抽平台

糕点

糕点

糕点

糕点

糖精钠(以糖精计)

GB 5009.2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第一法 液相色谱法)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18

检验结果上传国抽平台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GB 5009.2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第一法 液相色谱法)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检验结果上传国抽平台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GB 5009.2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第一法 液相色谱法)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检验结果上传国抽平台

豆制品

豆制品

非发酵性豆制品

豆腐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GB 5009.2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第一法 液相色谱法)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5

检验结果上传国抽平台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GB 5009.2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第一法 液相色谱法)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检验结果上传国抽平台

粮食加工品

其他粮食加工品

谷物粉类制成品

水面(生湿面制品)

(Pb)

GB 5009.12-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第一法 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5

检验结果上传国抽平台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GB 5009.12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第二代液相色谱法)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检验结果上传国抽平台

薯类和膨化食品

薯类食品

其他薯类食品

魔芋

(Pb)

GB 5009.12-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第一法 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5

检验结果上传国抽平台

食用农产品

水产品

其他水产品

牛蛙

恩诺沙星

农业农村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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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鱼类

鲫鱼、黄鳝、鳊鱼、大口黑鲈、乌鳢

地西泮

SN/T 3235-2012《出口动物源食品中多类禁用药物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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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雀石绿

GB/T 19857-2005《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农村部公告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2

检验结果上传国抽平台

氧氟沙星

农业农村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2

检验结果上传国抽平台

诺氟沙星

农业农村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2

检验结果上传国抽平台




动物血液(血旺)

(Pb)

GB 5009.12-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第一法 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


10

动物血液产品,抽检无法查分类,按风险进行监控抽检。

甲醛

无有效的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

合计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