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宜宾市叙州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投诉渠道及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4-01-23来源:叙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为深化我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进一步打造公平、有序的市场 ,畅通招投标投诉举报途径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投诉渠道

(一)线上投诉。鼓励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线上投诉(网址:https://ggzy.yibin.gov.cn/#/home)。

(二)线下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相关流程向相应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2:00、14:00-18:00。

)区级行政监督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如下。

单位名称

职责分工

联系人

监督电话

宜宾市叙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有关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负责能源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刘敏

0831-8397826

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叙州区分局

负责自然资源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王海

0831-8030193

宜宾市叙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房建市政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曾莉

0831-7822622

宜宾市叙州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交通运输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王国权

0831-6532898

宜宾市叙州区水利局

负责水利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余桂滨

0831-8758890

宜宾市叙州区农业农村局

负责农业农村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唐建

0831-8755965

宜宾市叙州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负责文化广播旅游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向春亮

0831-7822423

二、投诉注意事项

(一)投诉时效

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

(二)投诉要件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投诉人投诉时 ,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 ,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 ,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 ,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 ,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四)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