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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不 予 处 罚 决 定 书
宜环罚〔2024〕240209号
宜宾北控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8
地址: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街道大溪口南岸污水处理厂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5日,宜宾市叙州生态环境局根据宜泸交叉执法检查交办的问题对宜宾北控水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1.魏小平的现场勘验笔录;2.魏小平的调查询问笔录;3.廖伟的调查询问笔录;4.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法律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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