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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公网安备51150402000207号
| 标 题: | 宜宾市叙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宾市叙州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宜宾市叙州区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 索引号: | 008702672/2026-06929 | 成文日期: | 2022-08-31 |
| 文 号: | 叙人社发〔2022〕15号 | 发布机构: | 宜宾市叙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文件种类: | 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 发布日期: | 2022-08-31 | ||
各乡镇(街道):
为进一步规范好乡村公益性岗位,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3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21〕26号)等精神,结合中、省、市各级督查、调研反馈的问题清单及本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宜宾市叙州区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宾市叙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宾市叙州区乡村振兴局
2022年8月31日
宜宾市叙州区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持续做好我区脱贫人口等群体的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规范用好乡村公益性岗位,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3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21〕26号)精神,结合中、省、市各级督查、调研反馈发现的问题清单及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域内乡村公益性岗位的设置、使用管理和监督保障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区人社部门或区人社部门、区乡村振兴部门联合开发的农村(乡村)公益性岗位、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乡村振兴巩固脱贫成果专项公益性岗位,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统筹考虑乡村振兴实际需要,开发保洁、道路维护、山洪灾害危险区监测、河道清理维护、农田水利设施维护、山场护林(草原、湿地等)资源管护、村级阵地等公共基础设施维护、公共环卫设施、公共教育文化卫生设施以及其他公益设施等非营利性社会公共服务岗位。
第四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具有我区户籍或我区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内人员、年龄在16-59周岁以内(区级衔接资金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放宽到69周岁以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能胜任相应工作的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家庭、低收入家庭劳动力和符合相关文件规定人员,重点为无法离乡、无业可扶、容易返贫致贫且有能力胜任工作的乡村就业困难群体。
第五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就业专项资金、区级财政衔接资金共同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及统筹用于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各类资金等。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按照“按需设岗、以岗定人、动态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由乡镇(街道)核实符合条件人员实际需求后提出申请,区级部门综合农村社会公共服务需要和开发岗位资金的承受能力,科学确定乡村公益性岗位数量和类别。
第七条 一人一岗。一人只能安置在一个乡村公益性岗位,不能重叠安置在同部门或跨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第八条 自愿公开。尊重脱贫人口等符合安置条件人员的个人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乡镇(街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予以安置上岗。
第九条 统一管理。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由区或乡镇(街道)统一管理,村委会负责具体实施,原则上不得跨村安置。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在进行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各乡镇(街道)应根据岗位确定范围发布公告,公告发布前须经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同时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安置岗位资格条件、名额;
2.安置人员范围,安置程序、方式;
3.岗位职责、岗位报酬;
4.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项。
(二)申报。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本人意愿报名,或通过村“两委”、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按岗位用工需求和脱贫劳动力等符合安置范围人员的困难程度、求职意愿等推荐安置。安置人员由村“两委”、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提出建议人选向乡镇(街道)上报。并提交个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其他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
(三)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安置条件,由乡镇(街道)组织乡村振兴办、农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民政办等涉及乡村岗位职能职责的工作人员成立核查组到户现场核查、实行综合评判。
(四)公示。实行“双公示”,一是申报初期由各村(社区)报名人选由村居“两委”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建议人选并公示,二是经乡镇(街道)组织乡村振兴、农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职能职责部门会审后,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研究决定安置对象,并在安置对象所在村公示,征求意见,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聘用。公示期满后,对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六)岗前培训及安排上岗。聘用人员确定后,各用人单位按岗位类别组织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及时安排上岗开展工作。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一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按照“谁开发、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由区相关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乡镇(街道)负责日常考核管理工作,村两委配合对本村各岗位服务人员实施具体统筹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与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签订公益性岗位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在规定安置期内实行一年一签,一年期满后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有能力胜任工作的人员,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但累计不超过3年(区级衔接资金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不受此限制);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应及时予以清退。相关人员名单和资质材料由乡镇(街道)负责审核和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用人单位进行清退,并解除聘用协议:
(一)户籍不属本乡镇(街道)或本区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内人员;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证件的;
(三)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由他人顶替上岗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规定的天数或次数的;
(五)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或违反聘用协议的;
(六)工作质量达不到工作要求且经整改不到位的;
(七)其他不符合乡村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第十四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乡村公益性岗位:
(一)已通过其他方式和途径实现稳定就业的;
(二)年满60周岁的(区级衔接资金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年满70周岁);
(三)刑事犯罪的;
(四)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的;
(五)除区本级衔接资金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以外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已满三年的;
(六)乡村公益性岗位聘用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凡有人员退出时,各用人单位应及时结清并停止发放其岗位补贴。有需求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在规定的岗位计划数内替补人员,并填写《宜宾市叙州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岗位待遇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按相关文件要求按时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资金申报。同时按规定及时购买人生意外伤害保险,用人单位及时做好发生意外人员的报案、理赔、保险协议期内人员更换等工作。保险合同终止后其乡村公岗服务期内由乡镇(街道)及时重新购买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区乡村振兴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文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岗位补贴。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要建立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信息台账,乡镇(街道)做好公岗人员在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V3.0信息更新、实名制管理等相关工作,动态掌握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就业信息情况。乡镇(街道)、用人单位要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退出人员的后续帮扶工作。
第十七条 区乡村振兴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等部门,不定期对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情形,依法依纪处理。坚决杜绝轮流坐庄、人岗不符、优亲厚友、变相发钱、挤占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防止福利化倾向,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可结合实际,制定符合实际的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的相关内容、范围、质量、标准等,实行“村上用人、镇上管人”,村(居)民委员会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后,若新出台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部分,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其他部分仍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宜宾市叙州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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