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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文字解读:《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叙州区高龄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 解读机构: | 区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6-04-28 |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解读形式: | 文字 |
| 信息来源: | 区民政局 | 主题词: | |
一、起草背景
2023年11月2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叙州区高龄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叙府办规〔2023〕1号)有效期两年,于2025年12月2日期满,需要重新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2025年5月,《宜宾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宜宾市民政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提高80至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的通知》(宜老工办发〔2025〕1号)将80至89周岁高龄津贴标准提高为每人每月40元,需要在高龄津贴管理办法中重新明确。
二、适用范围
具有宜宾市叙州区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三、主要内容
《宜宾市叙州区高龄津贴管理办法》共9章16条,主要包括总则、发放对象、发放标准、申领程序、经费保障、停发、职责责任、监督管理、附则。
(一)发放标准
1.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40元。
2.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3.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1000元。
(二)申领程序
1.自愿申报。
2.村(居)委会初审公示。
3.乡镇(街道)复核上报。
4.区级部门审批确认。
(三)经费保障
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局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按照“一卡通”发放流程进行发放。
(四)停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
1.高龄老年人死亡的。
2.高龄老年人户籍迁出户籍所在地的。
3.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4.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五)职责责任
高龄津贴发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谁主管、谁负责”的办法,分级负责,依法依规要求应停发情形人员退回多领高龄津贴。
(六)监督管理
乡镇(街道)每半年进行一次资格条件复审。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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