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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文字解读:《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叙州区高龄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解读机构: 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6-04-28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形式: 文字
信息来源: 区民政局 主题词:

一、起草背景

2023112,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叙州区高龄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叙府办规〔20231号)有效期两年,于2025122日期满,需要重新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20255月,《宜宾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宜宾市民政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提高80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的通知》(宜老工办发〔20251号)8089周岁高龄津贴标准提高为每人每月40元,需要在高龄津贴管理办法中重新明确。

二、适用范围

具有宜宾市叙州区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三、主要内容

《宜宾市叙州区高龄津贴管理办法》共916主要包括总则、发放对象、发放标准、申领程序、经费保障、停发、职责责任、监督管理、附则

(一)发放标准

1.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40

2.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

3.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1000元。

(二)申领程序

1.自愿申报。

2.(居)委会初审公示。

3.乡镇(街道)复核上报

4.区级部门审批确认。

(三)经费保障

所需经费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按照一卡通发放流程进行发放。

(四)停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

1.高龄老年人死亡的。

2.高龄老年人户籍迁出户籍所在地的。

3.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4.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五)职责责任

高龄津贴发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谁主管、谁负责的办法,分级负责,依法依规要求应停发情形人员退回多领高龄津贴

(六)监督管理

乡镇(街道)每半年进行一次资格条件复审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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