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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环罚〔2025〕250205号
宜宾市叙州区鑫畅种养殖场(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郑小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NX5Y52G
地址:宜宾市叙州区泥溪镇阳坪村中阳组村民委员会101-102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7月30日对你种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种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30日,宜宾市叙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泥溪镇进行非现场监管时,发现宜宾市叙州区鑫畅种养殖场位于叙州区泥溪镇阳坪村中阳组的生猪养殖场已进入主体工程建设,但你种养殖场尚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1.杜春梅的现场勘验笔录;2.杜春梅的询问笔录;3.王冰凌的询问笔录;4.村民张宗容的调查笔录;5.村民王明建的调查笔录;6.授权委托书;7.《咨询服务合同书》;8.《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10.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法律
你种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告〔2025〕250205号)告知你种养殖场陈述、申辩权。你种养殖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的通知》(川环规〔2024〕4号)第二条第一款“二、免予处罚清单: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在发现当日改正的;”的规定。我局对你种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已对你种养殖场进行了教育。
2.对你种养殖场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且在发现当日改正的行为免予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种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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