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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环罚〔2025〕250203号
四川海沅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浩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2FJE881
地址:宜宾市叙州区南广镇互相村六组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7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4日宜宾市叙州生态环境局接宜宾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科线索推送对四川海沅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1)2025年7月16日、2025年7月23日执法人员分别对四川海沅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浩平、公司股东兼办公室主任文静,投资人文体彬制作了询问笔录。证实:四川海沅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办理的原因是未取得土地手续。(2)2025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对四川海沅监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浩平(二次)制作了询问笔录。证实:四川海沅监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浩平已知晓《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的通知》(川环规〔2024〕4号)相关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但并未停止生产经营。(3)2025年12月2日,执法人员对四川海沅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浩平(三次)制作了询问笔录。证实:一是该公司积极履行环评手续的办理。2025年7月10日开始开展现场勘查、资料收集、开展环评编制工作;2025年7月14日至16日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2025年8月15日编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稿);2025年9月11日宜宾市叙州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审查,2025年10月9日提交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2025年10月27日取得环评批复。二是证实从宜宾市叙州生态环境局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2025年9月2日至2025年10月27日期间该公司共发出监测报告38份,其中35份是9月2日以前签订的监测服务合同,3份是9月2日以后签订的监测服务合同。
2.现场勘验笔录(1)2025年7月4日,执法人员对四川海沅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实:2025年7月4日现场检查时四川海沅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经营,实验室在运行。(2)2025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对四川海沅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二次)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实:2025年7月4日至2025年10月16日,该公司在生产经营。(3)2025年12月2日,执法人员对四川海沅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三次)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实:四川海沅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已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与取得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污染治理设施相符合。
3.书证(1)营业执照。证实:四川海沅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2)李浩平、文体彬、文静等三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证实:李浩平、文体彬、文静等三人的身份证信息。(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92312050212)证实:四川海沅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了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资质认定。(4)《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证实:四川海沅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投资380万元。(5)四川海沅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检测报告(海沅(环)检字第【20210522-001】号)。证实:四川海沅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搬迁至南广镇的第一份检测报告时间是2021年5月22日。(6)四川海沅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检测报告(海沅(环)检字第【20250924-001】号)。证实:四川海沅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9月14日对宜宾市南溪区瑞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噪声监测,并在2025年9月14日—15日对样品进行了实验室分析,2025年9月24日出具了监测报告。(7)四川海沅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检测报告(海沅(环)检字第【20250930-001】号)及原始记录。证实:四川海沅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9月27日对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象鼻河地表水进行采样,并在2025年9月27日—29日样品在实验室进行了分析,2025年9月30日出具了报告。(8)2025年10月16日非现场监管查询《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管理系统截图》。证实:四川海沅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7月4日—2025年10月16日期间,企业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9)四川海沅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污染治理设施相关证据,包括废水处理设施及转运去向、废气治理设施、危险废物处置合同。证实:四川海沅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污染治理设施在运行。(10)执法人员证件资料。证实:办案人员彭文、车德英、曾磊、谢永胜、何芳均已取得四川省行政执法证。
二、违反法律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版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四川海沅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处罚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2.对四川海沅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浩平处罚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宜宾市叙州生态环境局开具四川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李浩平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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