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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环2026250206

当事人名称:宜宾市叙州区南雁归来养殖场(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王健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YGLL85G

地址:宜宾市叙州区横江镇厚石村大井组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1017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1017日,宜宾市叙州生态环境局检查发现宜宾市叙州区南雁归来养殖场位于叙州区横江镇厚石村大井组的生猪养殖场已进入主体工程建设,但养殖场尚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1017对宜宾市叙州区南雁归来养殖场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宜宾市叙州区南雁归来养殖场的母猪场主体工程正在建设,育肥场未进行施工作业。养殖场育肥场、母猪场、生活区业务用房均已开工建设,尚未竣工。现场无法提供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手续正在办理中

2.20251017对宜宾市叙州区南雁归来养殖场合伙人罗德均制作询问笔录证实宜宾市叙州区南雁归来养殖场建设项目总投资600万元,20252月平场,20255月开始主体工程建设。目前主体工程正在建设,尚未投产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正在办理中

3.20251110对宜宾市叙州区南雁归来养殖场经营者王健洪制作询问笔录证实宜宾市叙州区南雁归来养殖场建设项目总投资600万元,20252月平场,20255月开始主体工程建设。目前主体工程处于施工阶段尚未正式投产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正在办理中。经营者王健洪已知晓《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的通知》(川环规〔20244号)相关规定

4.20251126宜宾市叙州区南雁归来养殖场门卫刘明辉、周边居民梁兴根制作调查笔录证实宜宾市叙州区南雁归来养殖场202510月中旬已停止建设

5.2025101720251126执法人员在宜宾市叙州区南雁归来养殖场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制作照片证据4张、对比图4,共8张图片。证实执法人员在20251017现场检查后,宜宾市叙州区南雁归来养殖场母猪场和育肥场内部、外部均未发现新增建设

6.20251110日,执法人员自宜宾市叙州区南雁归来养殖场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实宜宾市叙州区南雁归来养殖场基本信息,包括经营者、类型、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注册日期等

7.20251110日,执法人员自宜宾市叙州区南雁归来养殖场提取的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书各一份。证实:王健洪、罗德均人的身份证信息;宜宾市叙州区南雁归来养殖场经营者王健洪委托罗德均处理养殖场因未批先建涉及的环保事宜,包括配合调查、申请回避、提供证据、签收法律文书、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等相关事务。

8.20251110日,执法人员自宜宾市叙州区南雁归来养殖场提取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书》。证实宜宾市叙州区南雁归来养殖场于20241227日(项目动工前)宜宾市创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书》,委托编制宜宾市叙州区南雁归来养殖场生猪养殖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20241230养殖场提交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并于202558日取得《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表》因环评报批须以该备案文件为前提,导致在20251017日现场检查时,养殖场尚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20251110日,执法人员自宜宾市叙州区南雁归来养殖场提取的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证实宜宾市叙州区南雁归来养殖场项目总投600万元

10.20251110日,执法人员自生态环境部官网截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实:宜宾市叙州区南雁归来养殖场项目属于名录第二类“畜牧业3项中“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存栏生猪25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11.20251110日,执法人员自宜宾市生态环境官网截图的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1125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的公告(截图)。证实:宜宾市叙州区南雁归来养殖场正在积极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12.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实执法人员均已取得行政执法证。

二、违反法律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1231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告2025250206告知你养殖场陈述申辩权。你养殖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的通知》(川环规〔20244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二、免予处罚清单: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在发现当日改正的;,你养殖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你养殖场不予行政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养殖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养殖场及经营者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2.你养殖场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6128